揭城执通〔2007〕1号
为切实解决市区石材门市加工所产生的噪声、废水、粉尘、废气污染扰民和堵塞毁坏市政设施等问题,规范石材门市管理,改善市区环境质量,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除磐东镇、梅云街道外,下同)只准设立石材成品销售门市,禁止设立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石材加工门市。
二、东山区范围内成品石材专业门市规范在环市北路以南,民主楼以北,卢前路以东,东山交警大楼以西;榕城区的成品石材专业门市规范在下义装饰材料市场。
三、东山区和榕城区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石材加工门市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将石材加工作坊清理搬迁出市区。
四、成品石材门市必须入室经营,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及公共用地堆放石材。
五、市行政执法、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届时将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凡逾期没有清理搬迁完毕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并强行清理,所需费用由石材加工门市业主承担。
六、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