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比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比例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1997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征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直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4%计征。近年来,由于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提高、实施统一岗位津贴、发放节日补贴等原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不平衡。为保持收支平衡,根据《揭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揭府〔1997〕54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现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础上,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两个月的奖励工资列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征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4%提高到18%,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原征缴比例计征。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