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194号)和《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粤劳社函〔2006〕1327号)精神,并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属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二、调整办法
以2005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335元)为基数,按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91%)的100%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额=335元×7.91%=26.5元。
即符合本次调整对象的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增加26.5元。
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按7.91%的110%幅度进行调整,即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增加29.1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我市2005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200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