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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揭阳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30 15:15:3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信办〔2006〕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设我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原则和进度安排

  (一)基本思路

  根据《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以工商部门企业信息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基础信息库,加强动态监管,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需求主导,资源整合。从各部门业务需求出发,保证现有业务系统正常运转;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和数据资源,结合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2、灵活简便,安全可靠。系统设计要从各部门业务现状出发,便于操作、易于扩展;建立安全机制,确保系统达到政府部门对信息资源使用的安全要求。

  3、统一标准,制度保障。制定业务标准、数据标准、技术标准等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确保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制定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方法、数据交换周期、数据使用要求以及系统运行管理规则,保障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的长期化、制度化。

  (三)进度安排

  5~6月:调研,制定方案及规范;

  6月15日前:建设资金到位;

  8~10月: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

  10~12月:系统试运行;

  12月底:项目验收,系统正式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

  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梳理现有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系统的交换信息内容、信息交换流程、系统框架、软件开发、线路连接、建设规范和管理规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并各派出一名熟悉信息交换和线路铺设业务的网络技术骨干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协调解决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度、检查和督导。

  (三)工作分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牵头完善业务规范,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搭建及接口开发;负责系统运作管理,组织网络互联互通;负责技术支持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协作,规划好本部门的共享目录,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开发,保证同市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桥接和实现在线实时信息交换,充分共享信息。

  三、加强领导,落实经费

  建设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程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财税增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费,确保完成系统建设任务。

  项目初期投资费用:由市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从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经费中统筹安排。市国税局、地税局各负责30万元,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各负责20万元,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负责10万元,共140万元。

  通信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各负责1.2万元,共8.4万元/年。

  运维费:从2008年起,每年的系统运维费由市财政核拨。

  各有关单位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把本部门负责的初期投资费用及本年度通信费交付市信息产业局。今后每年3月底前,由各单位将本年度通信费交付市信息产业局。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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