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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18 10:14:3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核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公开、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社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这次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范围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具体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职权。凡具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上述具体职能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都要按本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的职权依据进行审查,认真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岗位职责。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驻揭有关单位,也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由各执法主体报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委办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后,分批通过揭阳日报、政府公报、政府或法制网站等媒体或刊物向社会公告,并汇编成册。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建立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同时将本单位核准、界定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标准、范围、期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自行向社会公布,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将执法活动置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时既要参照省直部门已核准、界定、公告的行政执法职权(省法制办网址:),又要结合市、县(市、区)级部门职权,核准、界定、公告,进行不能生搬硬套。

  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一)本次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监察局、编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二)全市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开展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全市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市直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在2007年7月底前将有关结果(附电子文本)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市法制局(电子邮箱:jyfz625@126.com)。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领导亲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这次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五)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全市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顺利完成。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编委办反映。

  附件:报表格式.docx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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