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我市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配套,殡葬服务价格管理逐步规范,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确保“新坟不冒出来,火化率不掉下来”,乱埋乱葬现象和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得到遏制,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已逐步形成。全市殡葬改革全面深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中,连续5年受省政府通报表彰。但是,全市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殡葬改革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建立起“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协调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三道两区”历史旧坟专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一些群众“入土为安”等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骨灰违规二次土葬、二次办丧等现象时有发生等等,影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巩固殡改成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和规范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揭阳为原则,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继续巩固殡改成果”的殡葬工作要求,坚持全面推行火葬,进一步配套完善殡葬设施,依法行政,规范殡葬管理,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进行,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治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巩固火葬工作成果。全市辖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火化率达到100%%。
(二)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进一步推进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2008年底前,全市各地实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馆所分设。各地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殡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行为,落实经费,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各乡镇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殡仪馆设施、设备配套,加快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制订、落实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在山区大力推动公益性骨灰生态公共墓地建设,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以上乡镇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2010年底前,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和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骨灰生态墓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新建的经营性墓地设施以及在此前设立的经营性墓地设施未出售部分,应按园林化、艺术型生态墓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建造,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
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到2008年全市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2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40%以上;到2010年全市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4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60%以上。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
(四)加强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设置的骨灰楼;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骨灰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公益性骨灰生态公共墓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禁止骨灰违规二次土葬、散埋散葬。从2006年起,用3年时间重点治理新出现的骨灰违规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确保新坟不冒出来。按照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十五”期间清理历史旧坟和“三道两区”散埋散葬坟墓的成果。
(五)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村(居)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管理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2006年7月30日前,原则上每个村(居)委会要设立一名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村(居)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居)“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延伸至村(居)民小组。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治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市、县(市、区)二级分别设立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监察、人事、环保、物价、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外事侨务、文明办、宣传、民族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研,强化协调,齐抓共管,形成推进殡改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制定本地区2006-2010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继续全面推行遗体“一刀切”火化,根据辖区内遗体火化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总体规划,于2006年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备案。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并严格报批兴建手续。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行政许可和报批兴建手续。
(三)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促进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改变“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的现状,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地建设;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党员干部,一律以党纪政纪论处。
(四)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用于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工作经费。
(五)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继续抓好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敛财、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扶持制度,实行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遗体火化费减免政策。要建立健全殡葬行业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殡葬管理。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全市各级要由宣传部门牵头,民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者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加强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宣传,加强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在各县(市、区)、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要坚持每年4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殡葬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七)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年度完成殡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同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并将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凡考核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和民政局长适当奖励;凡考核未达标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年没有达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2011年全面考核“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全市性总结表彰。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殡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坚持把殡葬管理目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条件之一,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