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时,只能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
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不得超过最高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缴存单位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缴存。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确保财政供给的单位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六、单位因严重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交年度财务报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等资料,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有困难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
七、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实行属地政策。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应当遵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并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九、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业务的承办银行,要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单位对账。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