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来,我市各地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下简称整规工作)尤其是在清理无证采石场(点)专项行动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据各县(市、区)清理上报统计,从2005年8月1日至今年6月20日,
全市无证开采石场(点)共101个,其中:普宁市31个,揭东县36个,揭西县15个,惠来县18个,大南山侨区1个;对无证开采石场(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先后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01份。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认识不足、措施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脱节。特别是对采石取土管理不到位,存在上热下冷不履行责任的现象。一些村、乡镇受经济利益驱动,对有关管理和查处工作不予配合。无证开采、盗采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仍很严重,对全面排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尚留有死角。
二是执法难、调查取证难是当前加强管理依法查办案件的一大难题。目前,全市101个无证开采的石场(点),未有一宗立案查处。矿产资源执法由于职能限制,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软弱无力,办案经费不足,执法人员上山检查时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围攻和威胁。执法人员办案时,违法当事人回避不予配合接受调查,采取打游击方式对付执法检查人员,造成办案调查取证难、查处工作进展缓慢的被动局面。尤其是去年以来全面排查出来的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落实处理上很不到位,任务相当艰巨。
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尚欠默契,未能形成合力。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互相推诿;申办采石取土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手续相当复杂繁琐、门槛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矿人申报登记办证的积极性。
四是矿法宣传还不够深入,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矿法意识淡薄,未能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氛围。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无证采石取土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家安监局等6部(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国土资源部等9部(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整规工作意见,希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清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行为,对违法违规开采的,要坚决制止,依法关闭取缔,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告。关闭应做到:吊销相关证照;停供并处理火工品;停供电、水,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炸毁、封闭、填实矿井筒,平整场地,做好复垦复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普宁、揭东、揭西、惠来等四县(市)分别要选择2—3个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干部群众。要把办案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联合执法查处非法开采行为提供保障。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牵头组织落实重新划定禁采区、准采区、限采区;制订采石取土场关闭复绿计划。
2.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新建矿山采矿权的申报、审查、上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采石取土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停止采矿作业,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返还其采矿许可证。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
5.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6.对已实施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监察和安全监管等部门。
7.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乡镇(街道办)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巡查执法,发现无证勘查、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同时抄送通报同级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电力等部门;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3.对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查封取缔的各类非法矿点和依法关闭的矿山,应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和及时追缴爆炸物品。
4.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非法开采情况通报后,应派员与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进入,对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从严取缔,收缴所有的非法爆炸物品并查明来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心。
6.对国土资源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审查、办理。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察机关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采石取土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2.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矿山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充当非法开采者保护伞以及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特别是采石取土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深化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3.组织对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验收。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抄送国土资源、公安、监察、林业、工商、电力以及金融等机构。
5.认定采石取土场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6.依法做好采石取土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
7.审查矿山企业相关人员安全资格的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等工作。
(六)林业部门职责。
1.严格依法把好有关采石取土使用林地的审查关。
2.加强林地巡查,对毁林非法采石取土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并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
3.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非法开采情况通报时,要派员与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进入,对非法占用林业、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2.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3.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的信息抄送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
(九)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负责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
2.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
3.对非法开采及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及时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4.对未执法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十)金融机构职责: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建立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经清理出来的无证开采场(点),绝大多数都是经村或乡镇(主要是村一级)同意或默许的。因此,要禁止非法开采,必须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三级层层签订管理和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责任书,真正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三级党政领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以及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负有管理和督办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采石取土的下列人员,为责任追究对象:
1.有关非法盗采者和组织者及相关参与人员;
2.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村、乡镇(街道办)责任人;.
3.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乡镇(街道办)、村主要领导和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1.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区域内与开采者签订合同收取费用的;
2.对在村、乡镇(街道办)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长期失察(盗采时间在30天以上,含30天视为长期),或发生后采取措施不得力的;
3.对在本村、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有2宗以上(含2宗),或1宗有2次以上(含2次)盗采,发现后不予制止的;
4.对本村、乡镇(街道办)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情况有瞒报、谎报、漏报的;
5.对本村、乡镇(街道办)辖区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尤其是采石取土场失管,造成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6.对本县(市、区)辖区内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县(市、区)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有关非法开采和依法关闭矿山书面报告后,在收文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不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将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非法采矿特别是采石取土案件的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乡镇(街道办)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构成责任追究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按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三、尽快落实采石场布局定点工作,继续加大已关闭采石场(点)复绿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4〕90号)的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落实采石场布局定点工作并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报登记发证手续,否则,市政府将在2007年1月1日收回未用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安排给主动积极申办手续的地方使用。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资,增加投入,确保2006年底实现全市石场数控制在14家以内,各地年产10万立方以下的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采区内的采石场一律关闭并完成复绿工作的目标。
四、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省、市矿产资源规划为龙头,抓紧编制本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各地财政要拨给专项经费,确保资金到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地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尤其是整治非法采石取土场(点)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其它形式,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乱采滥挖的严重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安监、公安、林业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和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
今后市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对整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党政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