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113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揭阳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以各种名目抵转、拖欠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
规划局必须查验项目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票据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由市城市规划局开出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收取、坐支。
三、市财政局每年按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拨付市城市规划局作为征收业务经费。征收业务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按收入进度逐月结算。
四、市委、市政府指定由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经费,在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划中另行安排,结合当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情况拨付。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