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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03: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的规定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应带领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农村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具体部署,层层签订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认真开展检查督促。县(市、区)、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成员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进行定期考核。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考评一次,并由政府消防联席会议或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消防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落实消防工作导致火灾事故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源充足,信息畅通;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新闻、出版、报刊、电视、广播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全面提升市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劳动部门负责对企业用工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流动人口、农民工及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工商、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井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强化防火检查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切实提高单位自身防灾御灾能力,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创建和谐平安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管理、教育、服务工作新机制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一是社区内要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同志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防火委员会,具体负责筹划、落实经费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并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居民家庭和单位的防火检查等工作;二是要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安全的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三是制定社区消防规划,不断加强社区消防基础建设,要依据消防规划,加快社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四是要充分发挥社区现有设施的作用,利用社区活动室、社区宣传栏等阵地,并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大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凡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给予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体系,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要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防灾御灾能力。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宣传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的11月为我市的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季节、重大节日和火灾形势,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司法、劳动、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学、培训以及科普工作内容,强化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及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共传播媒介,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消防部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扩大消防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

  在组织消防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和通过媒体、消防杂志、互联网宣传普及消防知识的做法,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

  (七)认真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设计、施工人员,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其他人员应重点学习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及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要做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流动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劳动部门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当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

  四、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八)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精神,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上级政府不得批准。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2007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中心镇(重点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县县建有消防站,全市必须至少建成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消防站。2007年底前,市要按照《消防指挥中心设计规范》(GB5031-2000)建立健全消防调度指挥机制。

  (九)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部队营房和车辆器材装备业务经费保障机制,要针对我市消防部队营房和车辆器材装备尤其是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的特种装备建设严重滞后,无法适应现代练兵和灭大火、救大灾的要求的实际,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有关装备,配备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装备。2007年底,全市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必须配备的消防车辆和装备。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稳定

  (十)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要按照《揭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地政府要及时作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相关问题。

  (十一)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各地要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单位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鼓励群众和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六、不断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十二)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审批和登记注册、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临时建设许可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营业性演出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有关部门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十三)积极推进消防行政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事分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能解决、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消防安全问题,要提请省建设、消防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办法。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题论证,分期分批解决。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备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积极引导鼓励相关单位、场所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杠杆推进火灾风险的防范。

  (十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和技防改造工作。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检查工作,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惩。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建立消防产品企业诚信机制,严格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落实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努力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社会火灾防范预警体系,2010年前,全市要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屋等场所要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推广应用智能报警逃生门锁、多用途消防救生梯、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七、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十五)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措施,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关心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帮助解决现役官兵住房建设、子女上学、转业安置等实际困难,免去官兵的后顾之忧,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部队的战斗力。

  (十六)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今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年初决定建立的15支专职消防队伍。2007年底前,各中心镇和地区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以及大型企业特别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10年底,其它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市政府将出台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管理规定,规范管理,提升队伍战斗力。

  (十七)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公安、消防、交通、地震、林业、环保、卫生、海事、医疗卫生、市政抢修等力量资源,明确职责,并实现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相互联动。要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特殊灾害事故,各有关力量能够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处置。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的特点和需要,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全面强化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要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抓好实战训练和适应性训练,强化官兵在有毒、高温、浓烟、缺氧等复杂危险环境下的适应性训练和救人、灭火救援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提高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大力开展科技练兵,依托消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消防力量、灭火救援专家、作战预案、灭火药剂、智能化辅助决策等数据库,加强对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技、战术研究,逐步开展网络模拟实战训练,提高灭火救援的现代化水平。

  (十八)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公安厅、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政〔2004〕300号),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的需要逐年增长。要拓宽其他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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