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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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17: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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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06〕37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建市以来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3件市政府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决定废止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名称 | 颁发日期及机关 | 发文字号 | 说明 |
1 | 揭阳市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 1992年9月30日市政府印发 | 揭府〔1992〕23号 | 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文化市场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的规定与《若干意见》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②一些内容与新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违背。 |
2 | 揭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 1993年5月25日市政府批转 | 揭府〔1993〕14号 | ①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收取矿产开发管理费的规定与《若干意见》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该办法已不适应。 |
3 | 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1996年9月9日市政府颁发 | 揭府〔1996〕58号 |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的规定与《若干意见》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②我市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该办法已不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