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通〔2006〕1号
今年来,我市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焚烧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物,产生大量有毒废气、废物污染环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为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境内任何地方从事焚烧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物的生产活动,已经开设生产场地进行生产的,必须无条件立即停产并自行拆除一切生产设施,消除污染。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出现的焚烧废旧电路板生产活动要坚决进行清理取缔。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进行焚烧废旧电路板非法生产活动的经营者,当地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查处不力、监管失职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包庇非法生产者,一经发现,按粤纪发〔2003〕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