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对土地利用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调整揭阳市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揭府〔2004〕25号)中的土地使用税适应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揭阳市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以下范围分类进行调整,调整的分类档次是:
一类档次:榕城区的榕华、新兴、西马、中山、榕东办事处,东山区的东兴、东升、东阳办事处所属范围内的各类从事经营用地(不包括生产型企业用地),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
二类档次:榕城区的仙桥、梅云办事处,东山区的磐东镇及揭阳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类从事经营用地(不包括生产型企业用地),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
三类档次:市区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用地的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
二、其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年单位税额也要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具体方案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制订并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规定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的等级单位税额标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的等级单位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