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410元调整为每月500元,每小时2.99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377元调整为每月450元,每小时2.6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