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01:5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民宗发〔2006〕1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衔接工作的意见》(粤民宗发〔2005〕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程序。须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场所申请;经依法获批准后,方可申报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建设完工后,场所应按有关要求,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二)对一些原已形成部分宗教建筑物及设施而要求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必须严格设立条件,履行团体筹备申请、申请登记的程序。

  (三)场所经登记后,必须建立该场所的档案,包括筹备、建设、登记的批准文件;场所登记表;管理组织成员及教职人员相关资料;其它有关资料(如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四)场所必须依法建立健全7项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须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推选,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在场所公布。场所要实行民主管理,场所的重大事情要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场所主要负责人既有管理场所的权利,也要承担依法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六)场所的建设。必须严格依照《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按照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粤民宗发〔2005〕261号文的规定,县(市、区)宗教部门在审批“拆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后,不再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场所奠基庆典和建成后举办庆典活动的管理。庆典活动涉及到众多信教群众,还有外地或者一些海外信教的乡亲参加,为了保证活动时的治安、安全和有序,必须依照《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前介入,帮助宗教团体、场所组织好庆典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团体举办其它大型宗教活动,也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属于《宗教事务条例》第22条规定的范围的,按规定执行。

  (八)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在《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如果确实需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通过宗教团体或所在地的寺观教堂提出申请。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没有印刷宗教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的资格。

  (九)宗教团体、场所在每年年底前须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年底财务收支情况、使用捐赠情况,并接受和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场所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

  (十)宗教教职人员要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中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带领信教群众走爱国爱教的道路。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须按《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乱建寺观教堂、露天宗教造像活动。

  (十一)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按照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发证,并报所在地同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设宗教团体的区,其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分别由市级各宗教团体办理。

  四、宗教涉外管理

  (十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捐赠的审批:由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大宗(2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审核:由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宗教局审批。任何捐赠都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十三)宗教团体、场所和个人不得接受国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在同国外宗教界开展友好交往时,须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进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