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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39:5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揭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年)》(粤发〔2005〕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全市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协调、监督;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审核监督。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制定市信息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前,应先征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出明确意见。

  未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按省、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

  第十条 信息化投资审批实施方案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遵循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信息化应用系统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各县(市、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加强“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应当按全市统一规划,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按计划推行“一站式”电子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

  第十六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十九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信息化效果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组织信息化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信息化效果评估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信息化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是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事后评估是信息化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应用评估是信息化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信息化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揭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县(市、区)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按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原则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须征求所在地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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