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上地管理的决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准确计算征地补偿费。为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预有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四条 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第六条 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对于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设立专户。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排使用时,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征地补偿款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账;如有多余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征(用)地单位。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