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税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计费工资标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计费工资标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市政府《颁发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05〕64号)和市府办《关于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揭府办〔2005〕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计费工资标准从600元调整为660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市地税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