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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42: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5〕12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揭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端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合作医疗工作的精神,以巩固现有成果为主,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目标是:2006年全市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其中揭东县、揭阳试验区、榕城区、东山区、普宁侨区、大南山侨区要在巩固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覆盖率力争达到40%以上,以后逐年巩固提高,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起较为巩固、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

  县办县级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模式,按照省的工作要求,从2006年开始,我市全面实行县统筹制度,由县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合作医疗基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县一级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统一存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规范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认真把好基金支付关,规范报销审核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承担或协调做好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登记造册、补偿支付、统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三、加大财政扶持资金力度,加强资金监管

  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从2006年起,省政府对我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资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市县二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在2006年起必须达到每人每年10元(市级配套资金年人均2元在各地以奖代补资金中列支),2007年达到每人每年15元,并于每年7月前拨付到位。各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年10月份以县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村民公开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要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规定建立制度,不按制度进行监管的,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各地要把在贫困地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帮助特困农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工作重点来抓,通过财政扶持和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等途径,扩大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规模,加大对特困农户医疗救助的力度。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县级保障救助基金制度,严格把好基金使用申请和批准程序,保障救助基金真正发挥作用。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规范医疗行为

  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需要,各地要加强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县级财政应按参加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在保证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各医疗机构要提供规范的住院凭证,严禁虚开住院证明或将门诊费用转作住院费用。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积极落实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稳步推进,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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