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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45: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保健,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在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0.5个百分点的费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职工视同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遇有特殊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病种进行结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费用:

  (一)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九条 生育包括:顺产、吸引产、钳产、剖宫产。计划生育包括:男女绝育术、流产术、引产术。

  第十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800元;

  (二)剖宫产补助2000元;

  (三)妊娠三个月以内的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补助600元;

  (四)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五)引产术补助800元;

  (六)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并发疾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际超过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由发生费用的一方申报待遇;夫妻一方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另一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参加生育保险的一方申报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基金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

  (一)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并批准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三)实施计划生育的证明;

  (四)公立医疗单位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六)结婚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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