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1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路桥车辆通行费均实行年统缴,采用年票制。
第三条 年票制试行时间: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市公路局负责我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费(下称年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费在征收机动车辆养路费时一并征收。
第五条 年票制试行期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136号)批复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凡缴纳年票费者、该年度通行本市所有路桥收费站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对非揭阳籍机动车辆及揭阳籍二轮摩托车按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变。
第七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予收费。
第八条 年票费的征收计量分类,以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征;客车按核定载客量分类计征;卧铺客车按附件所列的第三类车辆计征。
第九条 从事营运性运输业务的车辆、企业单位货车及21座以上客车一律按营运车辆计征。
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费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征。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车按非营运标准计征。
第十一条 新增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
第十二条 车辆买卖、过户,其年票费缴讫凭证同养路费一起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由车主凭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据向车属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费。
第十四条 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提交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或交瞥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向车属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费。
第十五条 车辆报停,其年票费不予清退。
第十六条 年票费的收取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已缴纳年票费的车辆,该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必须按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年票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该账户除了办理年票费收入划缴省财政专户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十八条 市公路局和各征稽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年票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者,责令其补缴,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对转借、冒用、使用假票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票费征收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票费征收部门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时要严格把关,检查车辆年票费年统缴情况。对没缴纳年票费的车辆,应告知车主到相应收费部门缴费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应检查营运车辆缴纳年票费后方能办理年度审验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一格监督,督促征收部门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年票收费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年票制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发现有违规、违纪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