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6〕33号
黄卓荣,男,1954年11月出生,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4月至今任市房管局局长。
黄在任职期间,其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市房管局及其下属八个单位设置“多种经营户”和“工会户”作为小金库核算收支
据查,1996年5月和1998年3月,市房管局为了增加经费来源,先后决定继续沿用原榕城区房管局临时增租、协议租金的经营手段和收取粤建函〔1997〕338号《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费的报告》规定将要取消的房地产交易评估费、房地产权证等证照费,分别设置了“多种经营户"和“工会户”作为上述项目收费的存款账户,其下属8个单位也相应设置“多种经营户”和“工会户”与其核算收支。从1996年5月至2004年12月,“多种经营户”和“工会户”共收入7628810.83元。计:(1)证照费1889739.83元。(2)安全鉴定费9100元。(3)复印查档和拆迁鉴定费22392.40元。(4)资料表格费274868.40元。(5)房改办证手续费21800.67元。(6)签订租赁协议手续费139620.00元。(7)评估费3302243.65元。(8)铺面租金84200元。(9)临时增租租金1116171.08元。(10)协议租租金483374.71元。(11)公房受损赔偿款180417.03元。(12)财政部门拨入25000元。(13)从帐内虚列支出转入41237.20元。(14)利息收入28645.86元。(15)其他10000元。共支出7613372.52元。计:(1)奖金822443.84元。(2)各种补贴2856602.99元。(3)职工奖励工资196008.70元。(4)慰问本系统退休职工、困难职工等福利费1388080.45元。(5)业务接待费320120.57元。(6)协办费59400元。(7)业务联系费260500元。(8)住宅电话费包干1820元。(9)节日活动费用79544元。(10)业务费235815.78元。(11)办公费64元。(12)职工增资59081.00元。(13)房管一所装饰费用4080元。(14)退还预收证照费782645.25元。(15)退还个人养老保险1200元。(16)其他支出146736.94元。(17)节日慰问金399229元。上述收支至2004年12月末结余15438.31元。
二、市房管局及其下属单位伪造会计凭证共330610.3元
1997年5月,市房管局为给局内5位正科长配备手提电话,决定以公房维修的名义套取现金40000元,并以每人发现金8000元的形式由各自办理。该局下属市第三房管所根据该局的授意,分别伪造揭阳酒厂等5宗公房维修工程款40642.7元,在黄签批后直接下拨款项。市第三房管所在得到该款后,将其中的4万元返回给该局,其余的642.7元作为相关人员的加班费用。
1998年2月,该局下属市第一房管所为核减该所帐面奖金数额,伪造了《关于房地产320013、320023、320024号老房维修意见的请示》上报市房管局申请增加维修费用,黄在明知该请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就擅自在该请示上签批“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按计划维修”。之后,有关人员根据黄的批示意见从揭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虚开维修工程的收款收据3单金额160967.6元和伪造明细表奖金支出2单金额66000元共226967.6元,并将上述伪造的5单凭证抵单进帐。
1998年11月,黄为解决市第三房管所的办公经费,同意该所在上报的一份公房(房产号:220213)修建工程中虚增费用1万元,第三房管所因此套现拨款1万元。
1997年1月28日和2000年1月270,经黄批准,该局先后以“外出联系业务”、“转业、复退军人座谈会”、“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名义伪造支出凭证共53000元。
三、市房管局违法乱收费共2446790.91元
1998年至2001年,市房管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抵押登记费等各种费用共2378079.54元;1997年至2004年市房管局及其下属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收68711.37元。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同意和批准该局及其8个下属单位设置帐外帐搞小金库、伪造会计凭证和违法乱收费,黄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鉴于黄在组织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九)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黄卓荣同志撤销市房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以主任科员安置。
若本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审。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