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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揭阳市纳税大户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揭府〔2004〕65号)中第二点“扶持措施”的第(八)项规定的“除专项、专案检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税务机关不再对其进行税务稽查”。现修改为“对被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大户,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专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