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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53:5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市政府三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管理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制定《办法》的宗旨是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从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正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办法》的核心就是确立了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公布三项制度。

  关于统一规范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行文对象、监督管理等明确作出了规定。今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范。

  按照《办法》的精神,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办法》管理的范畴。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公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办法》。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和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当以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东山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所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须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公布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审查制度。根据《办法》的精神,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取得审查登记号的,不得公布。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不宜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被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在起草、协调过程中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并退回来文单位。但有关部门在起草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法制机构意见时,法制机构可予以指导。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事前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保证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关于统一公布制度。根据《办法》的要求,揭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应当在《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公布,同时在揭阳法制网站上公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凭市法制局审查同意意见并取得审查登记号后,在《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公布。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此项工作。中央、省驻揭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一式3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决定本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载体,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发布的原则。

  三、要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我市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贯彻实施《办法》,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统一公布制度,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后,政府规范性文件仍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认真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公布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三落实”,通过贯彻实施《办法》,把本部门的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同时,要支持和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也可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本着服务的精神,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指导,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要站在政府立场,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办法》的要求,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查,从严把关,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特别是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创新与已有法律制度规定,政策措施的前瞻性、适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办法》的贯彻实施,是我市政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以此为契机,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构筑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文明法治社会环境,加快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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