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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53:5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精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逐级明确责任,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4、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检查或考核。

  5、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6、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三)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海洋渔业、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并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3、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证照发放、抽检情况和各类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和监管

  (一)市政府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2)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4)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5)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7)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考核程序:

  (1)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

  (2)由考核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6)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程序有改变时由考核组决定。

  3、考核结果按量化打分或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4、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5、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应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考核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的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不及时落实的,追究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查处不力的,追究当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追究当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拖延不办或不及时组织查处,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追究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追究的责任。

  (九)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规定的追究办法和程序实施。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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