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揭府[2004]82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县(市、区)年度间波动幅度较大、流动性强的投资主体是中央、省、市所属单位,且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大型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的建筑安装所征收的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级收入。为进一步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市征收建安税(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国家、省、市批准立项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和项目实施单位。
二、市地税局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通知,负责做好税收征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