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揭阳市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增加非税收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汽车号牌属政府公共资源,可以纳入市场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平、规范运作,通过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拍卖的汽车号牌使用权,是指揭阳市范围内的私有小型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的汽车号牌数量控制在发放汽车号牌号段总量的10%以内。
第四条 汽车号牌使用权的拍卖,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拍卖不出的号牌由交警部门按正常程序处理。交警部门负责拍卖号牌的选定和向省交管局申报;财政部门负责拍卖所得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拍卖的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局和市交警支队委托拍卖行全权负责。
第五条 汽车号牌使用权的拍卖底价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六条 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拍卖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实核拨。
第七条 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得主,必须自竞得之日起5个月内凭拍卖成交凭证及车辆有关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将无条件终止号牌的使用权,重新拍卖。
第八条 本办法拍卖的汽车号牌使用权非拍卖得主终身所拥有,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改变号牌式样或号牌登记的车辆出现报废、注销、过户等需终止或改变号牌的情况,号牌使用权随之终止。
第九条 汽车号牌使用权拍卖过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意见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在汽车号牌使用权的拍卖、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管理部门对号牌管理有新规定的,以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