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和省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15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阪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2005年消防联席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市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和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彻底消除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杜绝群死群伤特别是重大伤亡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和重点。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达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和超市)。治理的重点包括: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治理的目标。通过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商场、市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在商场、市场内部和周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拉电线、违章动火及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等现象,做到“分区合理、通道畅通、逃生有门、设施完好”。
三、工作步骤
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6月20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5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积极营造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宏大声势。各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商场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地要向商场、市场发放《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摸清本地商场、市场的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建档造册。在此基础上,推动商场、市场依照《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开展火灾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整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商场、市场要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自查自改情况汇报。
(三)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各地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整改隐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依法依纪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警告、行政或纪律处分,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开展对商场、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法定程序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切实落实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商场、市场。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31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商场、市场整治火灾隐患情况组织验收,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通报。各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专项治理期间,商场、市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消防联席会议为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适时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职能范围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商场、市场开办者和服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商场、市场内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维护操作人员,确保消防设施“能用、会用、管用”。专项治理期间,要按照有关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
2、建设规划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以及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商场、市场进行清拆或关闭处理。对商场、市场周边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对商场市场周边违章搭建的摊棚和临时建筑进行排查,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其限期拆除。
3、工商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要严把商场、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而未能提供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加强对商场、市场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监督管理。
5、经贸和人防部门。加强对所属单位或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市场的管理,依法督促各商场、市场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6、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新、改、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商场市场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把好源头关。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1、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
2、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填表地区: (共2页第1页)
揭阳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填表地区: (共2页第2页)
注:此表一式三份,承诺单位存档一份,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