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改革,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下地方税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职责:
(一)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缴费人进行缴费登记及缴费相关事项的核定;2、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审核及征收,对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进行追收;3、负责组织、开展对缴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检查;4、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5、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资料,核对征收情况;6、将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将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保登记。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1、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2、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负责各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负责登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5、负责办理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负责按时发放、登记缴费个人的缴费手册,接受参保人对社保政策和缴费信息的咨询;7、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会计、统计核算工作;8、定期与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沟通情况,互相反馈信息。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核算工作;2、负责接收地方税务部门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3、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事项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缴费登记
缴费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事项的登记,并以此作为申报缴费或核定缴费的依据。
对缴费人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先进行缴费登记并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附表一,单位适用)或《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登记表》(附表二,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接续缴费人员适用)。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事项核定、缴费申报及征收
(一)参保人应缴险种的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以下险种: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缴费人应缴纳的险种。
(二)征收方式的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查账征收和定员定额征收。
1、查账征收方式是由缴费人按照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费率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方式适用下列缴费人:
(1)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能够健全账册,真实、准确反映在岗人员工资情况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定员定额征收方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应参保人数及计费工资,缴费人据此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该方式适用下列缴费人:
(1)账册不健全,未能真实、准确反映在岗人员工资情况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
(3)自由职业者。
(4)改制、合并或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自愿接续缴费的非在职职工。
(三)计费工资的确定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缴费人计费工资的确定
缴费个人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2、实行定员定额征收方式的缴费人计费工资的确定
(1)对帐册不健全和未能真实、准确提供职工工资情况的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其计费工资。
(2)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计费工资。
(3)自由职业者及改制、合并的国有、集体企业自愿接续缴费的非在职职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
以上(1)、(2)、(3)项计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计费工资标准。
(四)参保人数的确定。
以参保单位实际在岗的从业人员为参保人数。
(五)费率的确定。
按照全市统一的缴费费率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1、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和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征收。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缴费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附表三)及《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附表》(附表四)。缴费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留用人员领取的工资,免计交社会保险费,但应如实在《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附表》中反映。
3、实行定员定额征收方式的缴费人首次申报社会保险费时,除填报《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外,应同时填报《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附表》,列明参保人相关情况和申报工资明细表。以后在参保人员和计费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不再报送《揭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附表》;在参保人员变动或者缴费工资变动时,应填报《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变更申请表》(附表五)。
(七)社会保险费的划解
每月月底前,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分险种、按级次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费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范程序征收。对由有关部门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由扣缴单位在代扣后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程序,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划解入库。
四、社会保险费资料信息的传递与归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业务之日起10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的申报资料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资料登记应收台账及实收台账,同时登记个人账户。对因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有误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划分到个人账户的,应暂予挂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缴费单位重新核对,补办有关手续。
(二)地方税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每月月终后7日内将新开业未参保的纳税户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于1个月内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到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分险种、分单位个人)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或个人变更、停产或搬迁,但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注销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变更、停产或搬迁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或核销的有关手续。
五、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社会保险费作为税收检查的一项内容,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缴费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单位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成本的人数是否与实际缴费人数相等、个人当月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是否按规定调整后计交社会保险费。对定员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是否按核定人数和计费标准足额申报缴费。
六、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缴费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7月份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关于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