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加强基础教育筹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揭阳市加强基础教育筹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会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基础教育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新突破,特提出如下教育筹资意见:
一、落实政策性资金
各级政府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财政预算内外教育资金,做到及时、足额到位。
二、发动社会捐资
(一)制定《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捐资助学褒奖暂行办法》,发动全社会捐资助学。
(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捐资助学。由各级政府发出《捐资助学倡议书》,举行捐资助学仪式,发动全体在职人员踊跃捐资,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建议捐款额一般干部职工100元、科级干部200元、处级干部300元、厅级干部400元以上。
(三)发动企业捐资助学。由各级党政主持召开企业家“捐资助学恳谈会”,发动企业、企业家捐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揭阳市捐资助学褒奖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四)发动海内外热心教育团体、人士捐资助学。
三、利用银行贷款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在落实项目、确保能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四、吸纳社会资金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学生公寓、师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可走“后勤社会化”的路子,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学生公寓、师生食堂的建设及经营。
五、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切实落实《揭阳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鼓励民间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办学。
附件:1、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揭阳市捐资助学褒奖暂行办法
3、关于捐资助学促进揭阳基础教育发展的倡议书
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基础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揭阳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揭阳市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款物;本办法所指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揭阳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揭阳市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指受赠人,是指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或揭阳市所属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本办法所指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学校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对物资折合现金的计算方法为:捐赠人以自产产品作为捐赠物资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出厂单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以外购产品作为捐赠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的市场批发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
第四条 基础教育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设立基础教育捐赠中心。基础教育捐赠中心设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六条 捐赠人所捐款物,如未指定受益人,均由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如指定受益人,既可由受益人所在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亦可由揭阳市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 捐赠人所捐款物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物品是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的通知》、《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纳税人)税收优惠。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捐赠的项目,受赠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于一个月内报市或县(市、区)侨务等职能部门备案,并在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办理捐赠确认手续。
第十条 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市或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凭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捐赠的证明,依法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物资的运输,属境外捐赠的,自入境运抵口岸后的运输及税收等费用,由受赠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人负担。捐赠物资的临时仓储及发放到受益人时的运输等费用,由受赠人负担。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捐赠凭据,并按褒奖办法给予褒奖。
第十四条 个人捐赠在1万元以上和团体组织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折合现金计,外汇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本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需进行公开表彰或宣传报道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专项捐赠额超过建设项目总额50%的,可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款应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捐赠人捐赠的外汇,受赠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凭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捐赠证明,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 对不适宜用于教育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实施变卖。变卖捐赠物资由市或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统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变卖所得资金全额纳入市或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所募集到的款物,全部用于扶持揭阳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或帮助揭阳市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市和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款物用于扶持揭阳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适用以下情况:
1、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中小学校;
2、遭受自然灾害袭击,需重建或维修的中小学校;
3、对学校教研、建设或管理取得突出业绩,实行奖励性补助的中小学校;
4、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中小学校。
第二十条 市和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款物用于帮助揭阳市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适用以下情况: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
3、遭受重大偶发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家庭极度贫困的;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5、视捐赠中心筹资状况,对少数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中学生酌情补助;
6、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二条 贫困生的发放规模和标准由市基础教育领导小组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审定。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基础教育捐赠中心接受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与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揭阳市捐资助学褒奖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法》关于“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关于“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办学”的精神,鼓励捐资助学行为,建立对捐资助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定期褒奖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褒奖对象
第二条 褒奖对象为捐资助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捐资助学”的认定范围,只限于用于扶持揭阳市教育事业的捐资、捐物,不包括对学校师生的节日慰问、福利性馈赠。
三、褒奖形式
第四条 自2005年9月开始,县(市、区)每二年褒奖一次,市每四年褒奖一次,结合教育工作会议进行。褒奖人员由受捐学校(或受捐人所在学校)征得捐赠者同意,填写统一印制的《揭阳市捐资助学褒奖报批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市级褒奖的,由受捐学校(或受捐人所在学校)填写,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县(市、区)政府审核后,送市教育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褒奖分“育才奖”和“捐资助学奖”两大类,共五种(各地褒奖标准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一)育才奖分两种:
1、育才金奖
凡个人捐资20万元以上、企业或社会团体在100万元以上的(含捐赠物折合相应金额,下同),由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证书,发给牌匾或纪念品,并在受捐学校校内立碑勒石纪念。其事迹编入《教育志》。对捐资数额较大的,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给予褒奖。
2、育才银奖
凡个人捐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企业或社会团体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证书,发给牌匾或纪念品,并由受捐学校在校内立碑勒石留念。其事迹编入《教育志》。
(二)捐资助学奖分三种:
1、捐资助学一等奖
凡个人捐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企业或社会团体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证书,发给纪念品,并由受捐学校在校内立碑纪念。
2、捐资助学二等奖
凡个人捐资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企业或社会团体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证书,发给纪念品,并由受捐学校在校内立碑纪念。
3、捐资助学纪念奖
凡个人捐资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企业或社会团体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市教育局发给奖状。
第六条 专项捐赠额超过建设项目总额50%的,可获得该建设项目的冠名权。
第七条 上述各类奖项获奖者名单,汇印成《揭阳市捐资助学光荣册》。
四、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关于捐资助学促进揭阳基础教育发展的倡议书
建市以来,在各级党政、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教育事业立足于求新、求高、求突破,办学条件逐步完善,教育质量逐年提高,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再穷不穷教育,再苦不苦孩子”,这是全社会发出的呼声。教育是一项神圣的社会事业,发展教育,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也都有责任出力献策。揭阳自古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也曾涌现过很多捐资助教的典范,他们心系教育,把捐资助教作为造福子孙的义举、善事,慷慨解囊,他们的感人事迹都清楚地镌刻在揭阳教育发展的历史丰碑上。
去年,市委召开了三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大市、和谐揭阳”的战略目标,把强势加快教育发展作为“三个突破”之一。这是我市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大好机遇。不论从教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揭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角度,都要求我们把握好这次机遇。然而,我市现有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新建扩建学校、危旧校舍的改造、仪器设备的添置、师资配备等,没有资金保证是办不到的。为此,市、县、镇、村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员工也在不懈努力。有的教师主动捐钱支持学校建设,很多教师舍小家顾大家,克服疾病、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坚持工作,为强势推进教育发展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壮丽诗篇。
诚然,单靠政府的投入和教育战线的努力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为缓解教育投入的燃眉之急,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有识之士伸出热情之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拿出一些资金捐资助学。希望各级各部门、全社会有识之士,以助教兴学为己任,踊跃捐出一份爱心,举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昌黎教育事业再谱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