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颁发〈揭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05〕64号)及《关于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5〕71号)精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借鉴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把税收征管手段充分运用到社会保险费的征管上,实行税费同征同管,有效促进了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精细化,保证了社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地方税务机关在实行税费同征同管的过程中,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相关规定的差异阻碍了税费同征同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一是当前税收征管上对“双定户”(相当于社保费征管的“定员定额”征收方式的缴费人)实行简易申报方式,而按照社保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实行“定员定额”征收方式的缴费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给缴费人造成不便;二是当前税收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前,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0日前,造成部分纳税人(缴费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办理纳税及缴费事项。针对当前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存在的问题,为切实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社保费征纳成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缴费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简易申报,即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缴费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保费费款的,可以视同缴费申报,无须再向地税机孝报送申报资料。实行简易申报的缴费人首次申报仍须按规定报送备关申报资料。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由每月10日前调整为每月15日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