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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01:4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5〕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一、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夏秋收获季节成立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村干部包地、乡镇干部包村的责任制,与农户签订禁烧与综合利用责任书。

  四、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农业、科技部门要采取送科技下乡、印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知识传送给农民。

  六、市、县(市、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禁烧区内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七、市、县(市、区)农业、科技、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技术支持。

  八、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六部委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划定下列禁烧区域:

  (一)榕城区、东山区和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全部区域;

  (二)以潮汕民用机场为中心半径15公里(揭阳市辖区内)的区域;

  (三)揭阳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和省道两侧各1公里地带;森林周边2公里地带;

  (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

  (五)油(气)库、粮库及所有仓库、码头、通讯设施、输变电设施1公里范围内;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的实际,在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草场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十、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每年夏秋收获季节,集中赴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效较差的进行批评。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县(市、区)、乡镇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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