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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09:4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责任是行政执法核心的思想,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市法制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要根据《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二)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办负责协调。

  (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五)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六)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七)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级逐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一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一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方案,由同级法制机构牵头制订,报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考核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

  五、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察、人事、法制部门要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本意见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市法制局要组织起草《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并将相关内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七、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要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准入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要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未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将近几年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上报省法制办。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和市编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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