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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09:4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我市残疾人事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将“济困助残”列入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十项民心工程”,使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文体、服务设施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广大残疾人的期望相比,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建设和谐揭阳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二)各级财政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要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对康复工作经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补助。

  (三)要认真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四)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扶助发展贫困残疾人的相关项目。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强化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条件成熟的企业、经济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

  (六)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公益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为无业残疾人提供援助,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等服务。

  (八)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扶贫基地,积极引导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

  三、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条件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二)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

  (三)要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尽快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解决残疾儿童就学难的问题。

  (四)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五)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适合的专业,解决盲人、聋人上大学难问题,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

  (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要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

  四、不断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力度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

  (二)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三)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

  (四)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五)各级残联组织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和肢残患者及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等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康复救助。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促进扶持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七)要加强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八)要将解决符合城镇住房特困户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民安居工程”同步实施。

  (九)要认真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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