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住院费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住院费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和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揭府[2000]70号)精神,现就调整市直医疗保险住院费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提出意见如下:
一、市直三家定点医院住院费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职工异地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二、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10%。
三、调整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