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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行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6:09:4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行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行政管理的意见

(市经贸局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根据市编委《揭阳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揭市机编〔2004〕48号),我市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经贸局。为尽快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维护我市盐业市场的经济秩序,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盐管〔2004〕3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行政管理原则

  揭阳市盐政管理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主管和协管相结合,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市经贸局作为全市盐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管理规章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运输、销售非法盐产品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食盐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

  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行为的查处力度。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盐业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严厉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盐行为。

  公安机关要积极与经贸、卫生、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

  各县(市、区)经贸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管理和盐政执法,与工商,质监、卫生、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维护本地盐业市场秩序。

  市盐业总公司作为全市食盐专营的主体,要积极协助各级经贸部门开展盐政执法工作,在同级经贸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协同打击走私盐和假冒伪劣盐产品经营。

  二、行政管理形式

  (一)根据市编委《关于市盐政稽查大队编制问题的批复》(揭市机编〔2005〕27号),市经贸局成立市盐政稽查大队,在市经贸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加挂牌子。市经贸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盐政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市盐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并指导、监督、协调各县(市、区)的盐政执法工作。

  市盐政稽查大队所需工作人员从市盐业总公司工作人员中考核后抽调。从盐业公司抽调的人员工资、交通工具及其他经费由市盐业总公司负责。

  (二)县(市、区)盐政执法机构在当地政府及经贸部门的领导下,同时接受市盐政稽查大队的领导,负责所在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并会同当地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盐业违法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三)各县(市、区)查获的违法盐产品由当地盐业公司按规定处理,罚没收入上缴当地财政,盐政稽查中队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盐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食盐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坚持把食用加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盐政管理工作,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维护我市盐业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全市人民食用合格的加碘盐。

  (二)市盐业总公司作为市食盐专营的经济实体,要切实转变观念,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十分重视社会效益,要加大食用加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力度。切实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树立现代流通理念,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快碘盐加工厂和食盐仓储设施建设,食盐储备达到正常月销售量的三倍以上;完善碘盐销售网络,提高碘盐销售覆盖面,有效占领市场,确保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合格盐产品,确保全市食盐供应。

  (三)盐业行政管理中的“盐产品计划管理”、“行政许可管理”和“食盐储备管理”工作按省经贸委粤经贸盐管〔2004〕38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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