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5〕62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5〕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揭府〔2004]15号)精神,按照优先安置重点安置对象就业,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至2004年冬季市直接收安置重点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市直2003和2004年冬季接收城镇退役士兵55人,其中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11人,其他城镇退役士兵44人全部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安置方式。按照揭府〔2004〕15号文“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的精神,凡下达有接收重点安置对象任务的单位,除重点安置对象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外,其余必须给予安置就业。
三、安置时限。凡接收2003至2004年冬季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于2005年9月前安排安置对象上班。逾期未安排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也是全省评比“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完成安置工作任务。
劳动、人事、公安、财政、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安置工作。要加强对落实安置任务的检查督促。对拒不接收或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完成安置任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附件:市直2003至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任务分配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直2003至2004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