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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36: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29号)精神,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建立城乡并重就业制度,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以下简称农村“三化”),促进和谐揭阳建设,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城乡就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九届四次会议部署,围绕建设和谐揭阳的总体目标,坚持城乡并重的就业方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协调发展。在健全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制度框架及运行和保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要求,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就业服务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以长效投入为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就业管理服务制度框架及长效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益,城乡劳动者共享公共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十一五”期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年均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

  二、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就业服务管理体制

  3、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

  4、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积极组织送岗位下乡、送岗进校门。要加强跨区域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落实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5、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核拨。

  6、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7、建立城乡统一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致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和户口证明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援助等项就业服务。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减或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要至少提供1次免费的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8、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探索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新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凭证管理制度,可用《劳动保障手册》(全省统一样式)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技能培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唯一凭证。具体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9、建立城乡就业、失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的部署,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城乡就业、失业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和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核拨。

  三、完善和落实统筹城乡就业的扶持政策

  10、鼓励和引导企业更多地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要彻底取缔个别行业、工种、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坚决落实企业招用农民工的自主权。凡制造类、服务型企业招用本市贫困户农村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可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和申请拨付办法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11、鼓励和引导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企业所用农民工的责任。各类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可按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比例计提,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农民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12、加大政府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专项安排“农村就业资金”,并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的原则,主要责任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要在财政上作相应安排,农村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岗位、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力市场信息运行、组织输出等补贴费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促进就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四、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3、大力整合优化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公共就业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按照“积极稳妥、优化配置”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机构。其人员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劳动就业统计调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市场导向、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及服务流程,将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

  14、规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村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乡镇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按照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人员和经费保障“八统一”的原则,规范乡镇劳动工作平台建设。

  15、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2005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信息共享,并建设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16、大力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在现有就业训练(培训)中心、技工学校或职业中专(高中)的基础上,建设一个集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可称××县(市、区)就业训练(培训)中心,其经费由地方财政核拨,主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劳动预备制等公共职业培训任务。

  17、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各级政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城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规模,重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和务工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培训体系和社会培训资金,建立劳动保障、农业和教育部门为主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就业安置基地,实行基地化运作,开展“订单式”和特色培训,多渠道多形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各地要研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

  加强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建设,调整专业设置,使之成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和种养业实用技术培训的重要阵地。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要调整教学方向,积极开展农民工的在岗和转岗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了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按培训合格人数从农村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措施。一是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制度。每成功推荐1名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给予职介机构补贴50元。二是实行培训补贴制度。对开展不少于三个月的中短期培训单位,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个课时每课时1.5元的资金给予补贴。各地要积极筹集资金,采取上级补一点、本级财政投入一点、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培训资金。

  18、继续实施智力扶贫,尽快促使农村贫困家庭脱贫奔康。要重点资助人均年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新生劳动力的文化和技能素质。各地要通过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开展“扶困助学”活动,为农村贫困户和“零就业”家庭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贫困生,只要其不挑不拣,确保一次性100%推荐就业,力争“扶持一人,脱贫一家”。

  六、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19、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抓紧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20、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1、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22、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七、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3、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探索以“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城中村”村民转居民和城市规划内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费从农村就业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做到政府财力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提高并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来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另行制定。

  24、切实保障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凡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基金转接、享受待遇、终结社会保险关系等制度办法;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完善促进城乡统筹就业配套政策

  25、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常住地登记管理户籍制度。凡是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本市农村居民,可在常驻地进行登记管理,坚决取消农民落户城镇增容费或类似收费,实现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并在市场导向下自主择业。改革具体方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

  26、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责任,按照以公办学校为主、以常住地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有效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入托难的问题,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27、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征地单位直接安置或委托安置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建立留用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推动农村人口主要向县城和中心镇聚集,让农民真正成为城镇建设的投资者、城镇发展的创业者和城镇化的受益者。

  九、切实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放在建设和谐揭阳、基本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落实到城镇化和发展县域经济的具体措施之中。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和统筹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调整。

  29、实行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表彰。各地、各部门也要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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