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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41: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因公赴港澳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6号)精神,从加强粤港澳合作与交流,促进港澳繁荣稳定的要求出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审批管理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内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及与港澳业务往来的实际需要,为企业人员申办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往返港澳签注。具体申办条件和办法,由市外事侨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二)市属企业中的市管干部、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市管干部,需提供分管市领导批示同意件和市国资委同意件,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企业人员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二、党政干部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的审批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为辖区内的党政干部申办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党政干部申办多次往来港澳签注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申办条件由市外事侨务局制定。

  (二)党政干部申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三、管理要求

  (一)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对港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粤港澳合作与交流的正常有序进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政策意识、把关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我市人员及时赴港澳开展工作和业务提供便利,决不允许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市外事侨务局作为我市因公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有关单位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视情况停止其赴港澳的申办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公赴港澳人员要充分利用多次签注的便利条件,广泛团结和联络港澳各界人士,为维护和促进港澳的繁荣和稳定,加强粤港澳的合作与交流多做有益的工作。

  (三)因公赴港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得从事与自己公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四)为加强宏观管理,各单位要及时将因公赴港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纪检、监察、组织、公安、边防等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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