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64号
揭东县、惠来县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能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揭府〔2004〕82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税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府办〔2005〕19号)精神,积极加强税收征管。为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加强税源管理,现就广东惠来电厂等四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环节税费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惠来电厂(惠来县境内)、潮揭高速公路和汕揭高速公路揭阳路段(揭东县境内)、市东径外草地垃圾处理场(揭东县境内)、市区污水处理厂(揭阳试验区境内)等四大建设项目,均已进入筹建、施工阶段,鉴于上述四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是中央、省、市所属单位,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因此上述4个建设项目均应列为“市级收入”的大型建设项目。
二、广东惠来电厂等四大建设项目所征收的建筑安装税(费),除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书的外来施工单位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费)应列为“市级收入”。
三、广东惠来电厂等四大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建筑安装税(费)列入“市级收入”的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