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农信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顺利进行
(一)为加强对农信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庄绍徐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榜藩、人行揭阳市中心支行行长陈瑶南、揭阳银监分局局长杨鸿高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金融处置办、信合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全市农信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格城、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揭阳试验区、东山区等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协调小组,负责当地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管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普宁、揭东、揭西、惠来等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揭阳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责任书》的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和帮助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确保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根据人民银行兑付票据的要求,我市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应压至19.28%以下,全市农信社应压缩不良贷款4.29亿元(其中政府项目不良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良贷款和农信社内部职工不良贷款1.83亿元)。为实现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压缩目标,今年定于6月、9月和12月份,在全市掀起3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高潮,各地要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清收任务的完成。
二、采取措施,多管齐下,千方百计加大清收力度
(一)凡在农信社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由各县(市、区)农信社联社将名单上报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发出“三停一限”(停工、停薪、停职、限期归还)通知书,由其所在单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三停一限”的人员,在规定的三个月内仍未还清或未履行担保责任的,按照粤纪发〔2000〕19号文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项目的不良贷款,借款单位要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想方设法偿还。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可用借款所投的项目或资产置换不良贷款,或在同级财政的其他拨款中扣还。
(三)对赖帐户或重点拖欠大户,可采用电视、报纸或其他形式进行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对被曝光的赖债户,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其财产的变更及转让加以限制和监控,并在提拔、调动、出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
(四)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对恶意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从严查处。
三、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压降不良贷款目标的实现
(一)各级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的工作,简化有关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政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切实减轻农信社的负担。
(二)各级法院在办理农信社的案件时,诉讼费的缴交要按照粤府办〔2005〕25号文的有关规定,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允许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
(三)各部门要为农信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能以行政命令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规定要坚决取消。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帮助和支持农信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维护农信社的金融债权,确保压降不良贷款目标的实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定期到各县(市、区)检查,各县(市、区)每月要向市上报清收工作进度,并及时报告在资产清收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