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办理省人大省政协来揭检查或视察工作的程序》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办理省人大省政协来揭检查或视察工作的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省人大、省政协来揭检查或视察的主要任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带队来揭检查或视察团。
(二)省政协副主席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带队来揭检查或视察团。
(三)上述检查或视察团,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落实接待和安排,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省人大、省政协来揭检查或视察工作的通知后,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详细了解省人大、省政协的具体要求,以及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
三、按照检查或视察的内容及省人大、省政协的具体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呈批。办理意见包括:
(一)按业务分工,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提出承办科室;属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理的,提出具体承办单位。
(二)需要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的,提出承办单位报送材料的时间。
(三)市政府领导向省人大、省政协汇报工作、陪同检查或视察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领导的批示意见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领导汇报材料、会议(活动)安排以及市直部门陪同省人大、省政协检查或视察团有关事宜的跟踪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