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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揭市国土资〔2002〕11号文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41: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48号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三届〔2005〕16号)精神,同意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揭阳市榕江开发总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揭市国土资〔2002〕11号)。四宗土地(150.62亩)仍由榕江开发总公司开发,需调整规划,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有关手续。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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