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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41: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缴费工资增长情况,拟从2005年7月起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6月底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从2005年7月份起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660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发基数(调节金按1997年社平工资10%并入);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1/120。

  二、2005年6月底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提高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660-600)×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4比例计发,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没有增长的不予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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