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缴费工资增长情况,拟从2005年7月起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6月底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从2005年7月份起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660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发基数(调节金按1997年社平工资10%并入);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1/120。
二、2005年6月底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提高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660-600)×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4比例计发,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没有增长的不予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