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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确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41: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确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确认工作的意见

(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为明确公路路产界定范围,依法加强公路管理,根据《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103号)及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路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公路函〔2001〕706号)、《关于加快开展路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公路函〔2004〕82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范围内的省养公路路产进行登记确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养公路路产登记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为确保路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路产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统一协调,落实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市成立由市公路局杨华堡局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胡钦裕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也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路产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的主要范围是根据公路现有状况,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对公路用地进行登记造册,不办土地使用证。

  三、各级公路、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公路部门负责公路面积数据的测量,出具登记的线路图(线路图统一按1:50000比例绘制,具体要求参照《公路路产登记资料》编制要求说明),如实提供有关路产登记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予以盖章确认。

  四、省养公路路产登记按照《公路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即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为公路用地。

  五、省养公路路产登记以公路线路通过该县级行政区域的路段划分宗地。收费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有关规定,每宗地的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六、各单位的登记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登记造册资料除各单位保留存档外,一式三份报市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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