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确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确认工作的意见
(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为明确公路路产界定范围,依法加强公路管理,根据《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103号)及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路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公路函〔2001〕706号)、《关于加快开展路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公路函〔2004〕82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范围内的省养公路路产进行登记确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养公路路产登记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为确保路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路产登记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统一协调,落实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市成立由市公路局杨华堡局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胡钦裕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也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路产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省养公路路产登记的主要范围是根据公路现有状况,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对公路用地进行登记造册,不办土地使用证。
三、各级公路、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公路部门负责公路面积数据的测量,出具登记的线路图(线路图统一按1:50000比例绘制,具体要求参照《公路路产登记资料》编制要求说明),如实提供有关路产登记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予以盖章确认。
四、省养公路路产登记按照《公路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即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为公路用地。
五、省养公路路产登记以公路线路通过该县级行政区域的路段划分宗地。收费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有关规定,每宗地的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六、各单位的登记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登记造册资料除各单位保留存档外,一式三份报市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