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重点安置对象(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2、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目标任务
从2004年起,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培训经费筹集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二、加快安置改革步伐,全面推进自谋职业
(一)安置改革主要内容
1、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⑴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⑵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⑶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⑷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⑸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⑹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⑺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⑻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2、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市直单位每一指令性安置任务20000元。各县(市、区)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改革对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按省政府规定,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政府统一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管委会)自行下达。
各地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市直接收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补助金12000元;转业士官补助金20000元。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补助2000元。对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孤儿的退役士兵及三等伤残军人增发20%的安置补助金;对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和二等伤残军人增发30%的安置补助金。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安排补助金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提高标准由民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商定。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的,视为放弃。不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2、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接收安置单位缴交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使用。
市直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金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市财政局依据安置部门提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名单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予以核拨,由安置部门负责发放。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三、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
四、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减免税项、减免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工商、税务部门视情况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收相关的行政性收费。
(三)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发放地民政部门收回,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退役士兵被录(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方社会保障机构。
(五)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破格录取到省属重点院校本科专业;
2、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30分、专科照顾40分出档;
3、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录取时可以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5、入伍前就读各类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后回原校复学,原学校应当允许。原学校专业已撤销,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重新调整专业;原学校已被停办的,由当地主管教育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资金借贷、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七)自谋职业的革命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待遇。
(八)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减征税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征减免。
五、加强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安置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经验成果,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新路子,确保安置改革顺利进行。今后,省、市将结合检查验收各地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安置改革工作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每年12月20日前将安置改革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本通知提及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