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精神,我市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市一项重要的市情调查。认真搞好经济普查,进一步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规模、结构及效益等信息,对于科学研究制订“十一五”规划,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完善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促进我市的信息化建设,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4〕11号)精神,“求真务实”,把此项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密切配合,加强领导
经济普查是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府工作行为。它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信息化程度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决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统计局、发展计划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揭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必须根据普查工作开展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狠抓落实,确保质量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后,应及时做好“人、财、物”等工作条件的落实,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和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安排,保证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把好选调人员素质关。在普查工作中,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在数据质量控制中做到关卡前移,方法科学,措施落实,奖惩到人。千方百计确保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充分发挥普查的应有作用。
四、宣传动员,依法普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要求各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2001〕3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揭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揭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紫骊(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肖松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世义(市统计局局长)
陈方浩(市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成 员:刘琴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荐峰(市编办副主任)
许荣和(市经贸局副局长)
黄炳辉(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汉钦(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克凌(市国税局副局长)
吴为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林钦雄(市工商局副局长)
洪允辉(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雄波(市统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