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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03〕9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30家为三十强企业。

  第四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4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税和地方税)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利润总额达4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纳税额达3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获省级专利金奖计5分,获省级专利优秀奖计3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3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二个或三个层次的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只按最高层次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计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1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8分;拥有市知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3分。当期内评上驰名商标的,除按评上前原商标获取的称号计分外,另按驰名商标标准加分。

  4、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5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市二个或三个层次奖的,只按最高层次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三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三十强民营企业推荐表、三十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30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认定为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由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市民营企业30强的法人代表人可应邀参加市、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按《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有关申报条件,从市三十强民营企业中,挑选推荐参加省的认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市设立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等部门和团体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和评议、推荐申报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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