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2005年揭阳市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三月五日
2004-2005年揭阳市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根据《2003-2005年广东省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主要管理手段,以强化执法监督为保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一、目标
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治污保洁工程,抓好榕江、练江(揭阳境内河段)、龙江、枫江等全市重点流域水质保护。到2005年,榕江各河段分别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龙江达到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练江、枫江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大中型水库达到地表水Ⅰ—Ⅱ类水质标准,全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十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50%,达标处置率100%,机动车排气合格率达90%以上,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达100%,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70%,综合利用率60%,绿色产品率20%,实现占污染负荷65%以上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二、主要任务
(一)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加大重点流域整治力度。
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削减城镇生活污水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市区和普宁流沙污水处理厂于2005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榕江、练江、龙江流域的重点镇曲溪、锡场、新亨、里湖、梅塘、占陇、洪阳、棉湖、河婆、金和、凤江、葵潭、惠城等镇要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减少生活污水对江河的污染。
加强对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采取一切措施实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流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拆除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原有饮食店;对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坚决取缔。
推进榕江两河四岸生态与景观整治工作,加强沿江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2004年上半年,各乡镇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清理整治沿江垃圾堆放点,坚决取缔把江河作为垃圾堆放场的行为。
推进生态保护,防治面源污染。各级林业部门应搞好造林绿化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综合防治病虫害,减少面源污染。在全市范围内,要大力开展创建生态示范村(场、镇)活动,到2005年,每个县(市)要建成一个生态示范镇,3至4个生态示范村。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整治。要认真贯彻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禁止在河滩、水库建设畜禽养殖场。各地禽畜养殖场应学习白塔镇塔西种养场的做法,开展立体种养,实施粪便综合利用,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加大水库水源的综合整治力度。对污染水库水源,造成水土流失、水库淤积的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关闭,并恢复生态环境。禁止在水库及库区集水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乱开乱采等行为,全面造林绿化,消灭荒山,科学合理利用水库资源。
(二)积极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者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下年度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保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的申报及时审核。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通过排污申报,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环境统计提供依据。
开展大气和水环境容量测算。我市大气环境容量的测算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榕江、练江、龙江的水环境容量测算在2004年底前完成。
认真实施《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做到一厂一证,把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位。
对造纸、漂染、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在2005年底前一律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装置,同时应建立定期核查和临时抽查制度,对发现超证排污和无证排污的企业依法查处。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做好印染、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定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批逐步建立印染、造纸、塑料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治理,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能耗高、资源消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以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
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闭污染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治理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逾期不达标的实施停业或关闭。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培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出原污染严重,经治理效果明显的清洁生产典型;推广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在审批工业建设项目时,应将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清洁生产水平进行专题分析和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包括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深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防治规划》,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地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存放、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卫生部门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步伐。环卫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控,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重点乡镇要建设垃圾处理场,各村应配备专职环卫人员。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严格按照《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机(发动机)达标车型目录》要求,核发机动车新车牌照。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工作,促进机动车排污的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与环保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工作。加快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和电动汽车技术开发,扩大清洁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使用,严格限制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我市机动车油品市场,以减少尾气污染。
积极开展烟尘控制区的创建活动,市区烟尘控制区从原来的30.44平方公里扩大到58平方公里,提高烟尘控制区的覆盖率。
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对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高压输变电设施、伴生矿等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其已建、在建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要补办环保手续,并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做好放射性废物、废源的清查工作,对已清查出来的要及时送储,对拒不送储的放射性废物、废源实行强制性收储处置。
编制市区环境规划,为市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要认真贯彻《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各县(市、区)应将指标体系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规范考核制度,严格数据统计和上报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质控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错误决策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环保工作人员等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各级计划、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污染防治的各项任务。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首先,要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各级财政的环保投入,保证资金优先用于基本环境中最薄弱的方面,按期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建设。其次,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利用外资,优化资金的投入结构,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四)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工作。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日报,逐步实现重点饮用水源、省控断面和各市跨界断面等水环境质量的月报、周报和日报。2004年,完成榕江南河东湖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实现水环境周报。加强对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建立环境信息网络,完善市级环境信息中心,逐步实现环境信息处理、传输和办公自动化。
(五)加强对污染防治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污染防治意识。
要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有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全民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