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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大南山华侨农场和普宁华侨农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市统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大南山华侨农场和普宁华侨农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市统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大南山华侨农场和普宁华侨农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市统筹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62号)和《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02〕36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将大南山华侨农场和普宁华侨农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均纳入市级统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养老待遇和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府办〔2001〕33号)规定,大南山华侨农场和普宁华侨农场的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缴费比例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

  (一)华侨农场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为1994年1月—2002年12月。

  (二)1994年1月后进入华侨农场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在职职工1994年1月—2002年12月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均按我市200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001年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确定,应在单位和个人足额补缴养老保险统筹金后方可确认为职工缴费年限。

  (二)纳入我市养老统筹后,华侨农场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收入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基数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四、个人账户

  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前退休的,个人账户不再补建;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后退休的,2002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以当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年我市的记帐规模补建;199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4年1月1日起补建;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建。2003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按现行规定建帐。

  五、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对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继续缴费的,按粤府〔20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1994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03〕59号文规定计发,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揭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人员×25%)

  (二)过渡性养老金=1999年各华侨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截至2001年6月30日止)×l.2%(或1%)×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的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原已缴费的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未缴费而实行一次性补缴的,按0.6计算。临界指数按粤府〔1993〕83号文的规定计算,农场干部和固定工在1993年12月31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作为临界指数的全部权重,并在其足额补缴了养老保险统筹金后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以核定档案为准。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3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核定其退休费加国家和省的各项补贴之和后,按照我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并按我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同比逐年调整后计发。

  七、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

  (一)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就近、方便原则,每月通过有关银行直接将养老金划拨到离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每年4月-6月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方可续领养老金,未能及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

  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入社区管理,无条件的先由农场相关部门和原单位负责。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应在30天内带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离退休人员死亡殡葬费用按照市直企业社会统筹有关待遇支付。

  八、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03〕59号文规定,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职工,经华侨农场与职工协商同意,可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每年递增5%的比例,一次性趸缴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从依法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九、本方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十、本方案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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